眉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16
为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市积极投资,共同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鼓励外来投资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眉山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本优惠政策所称的外来投资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我市境内设立的全部或部分投资由外地、外省、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来投资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电、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投资国家鼓励类企业,在优惠或补助期满后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退耕还林、草业的农业特产品投入,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生产经营期5年以上和非生产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地方财政在前三年分别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60%、40%、20%用于支持企业的建设和发展,高新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的支持比例为80%、60%、40%。
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或以出让方式使用存量国有土地兴办生产性企业的,其地价款地方分成的有偿使用部分按10—30%分别予以返还或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给予30—50%的返还或优惠。
允许公司制中小企业及重点支柱产业大型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到位。
对外来投资者办理涉及投资生产、经营等各种证、照、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同时为落户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服务,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情况特殊、投资较大的外资、外来企业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特事特办。
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及外来投资者其他优惠政策,按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和优惠政策执行。
入驻眉山科技工业园区执行《眉山科技工业园区投资优惠政策》。
本政策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