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2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积极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步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集中发展
坚持集中、集约发展,鼓励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新兴化工、节能环保、生物医药、高档陶瓷建材等高新技术产业入驻工业产业园区。其中机械制造和新兴产业类项目入驻县机械产业园区,化工类项目入驻县钾钠化工产业园区,陶瓷建材类项目入驻县陶瓷建材产业园区。特殊产业另行规划发展区域。
二、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县工业产业布局规划。
(二)符合国家环保政策,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
(三)投资强度: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达100万元/亩以上。
(四)税收贡献: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年亩平入库税金达到5万元以上(含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优惠税收金额)。
(五)项目用地符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发展规划。
三、项目用地
项目建设用地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农业项目用地按国家农用地政策依法流转。
四、扶持政策
(一)税费扶持
1.落户我县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2.工业项目水、气新开户免收开户费;工业项目厂房和办公用房建设所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5元收取,厂区内配套生活用房按每平方米12元收取。
(二)财政扶持
县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工业发展资金和服务业发展资金,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对项目给予奖励扶持。
1.工业类项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建成投产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前两年按100%、后三年按50%比例奖励企业用于发展。
属“飞地工业”模式引进的企业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与企业原籍地政府合作的,双方按协商确定的比例分成;与大型企业合作的,按双方约定对企业给予财政奖励。
2.服务类项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建成营业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前两年按100%、后三年按50%比例奖励企业用于发展;营业税县级留成部分第一年按100%比例奖励企业用于发展。
3.现代金融类项目。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投入资本金1亿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第一年按100%,后两年按50%的比例奖励企业用于发展;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投入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第一年按100%,后两年按50%的比例奖励企业用于发展。
4.技改项目。企业技改后,项目建成投产新增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前两年按100%比例奖励企业用于发展。
5.外资项目。根据投资方品牌影响力、出口贸易额、项目投入产出比等情况,实行一事一议予以大力扶持。
(三)技改投入奖
工业企业建成投产后实施技术改造,单个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50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奖励;单个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奖励。
(四)税收贡献奖
工业企业、物流企业、现代金融企业、建筑房地产企业当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每100万元奖励1万元。商贸和餐饮宾馆服务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每50万元奖励1万元。
(五)金融部门贡献奖
县内金融机构当年较上一年贷款总额增加的基础上,净增额中政府类融资贷款按新增贷款余额的3‰奖励,新增的工业贷款按新增贷款余额的2‰奖励,新增的其他贷款按新增贷款余额的1‰奖励。异地金融机构当年新增工业贷款,按新增贷款余额的2‰奖励。
(六)争创名牌奖
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种产品或商标5万元奖励;对获得四川省名牌产品、四川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种产品或商标2万元奖励。
(七)争创亿元企业奖
当年销售收入新达到1亿元的企业奖励1万元;已是亿元企业的,当年新增销售收入每净增1亿元奖励1万元。
五、政务服务
(一)基础设施。入驻工业产业园区的工业项目,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将道路、水、电(非专线)、气、通讯等基础设施铺设至项目红线。
(二)项目促建。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成立由县领导任组长的促建工作组,负责协助企业办理落户有关手续、协调解决建设期间有关事项。
(三)协调服务。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营业)后,指定1名县级领导定点联系,协调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县政府积极协调金融机构解决企业融资问题。
(四)投资服务流程
项目洽谈(招商局)→签订投资协议(县政府)→工商名称核准(工商局)→环境评估(环保局)→安全评估(安监局)→立项(发改局)→项目选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注册登记(工商局)→企业机构代码(质监局)→两税登记(国税局、地税局)→开工建设(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涉及审批事项由企业提供基础资料,园区管委会负责协助办理,重大项目由行政服务中心、县招商局实行代办制。
六、其他相关政策
(一)对世界500强、国内行业100强,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产业以及成长性好、税收贡献大、创造就业岗位多的项目,县委、县政府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二)对我县重点企业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可以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对贡献突出的外来投资者授予或推荐授予荣誉称号。
(三)企业自主用工,也可委托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和招收工人,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征地农民;企业按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依法用工,用工报酬按规定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七、招商信息奖励
(一)奖励对象和条件
凡从县外引荐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在投资协议约定的投产日期内竣工投产(营业)的项目,不论由县内或县外社会人士引荐,县政府对项目信息第一提供者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二)奖励类别及标准
1.工业类项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50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奖励;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1亿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奖励;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4‰奖励。
2.农业类项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奖励。
3.服务类项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奖励。
4.其他重大项目通过一事一议予以奖励,由县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5.县招商引资局完成市、县当年下达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后,县委、县政府专项奖励工作经费。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九、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